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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不明確”和“沒有約定”對債務和債權有什麽區別?還款日期是約定嗎?

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前提下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也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起計算。債權人與債務人未約定主債務履行期限的,保證人承擔責任的起點難以確定。

未約定主債務履行期限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和《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即“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債權人提出合理的寬限期後,將確定原不明確的主債務履行期限,明確保證期間的起點。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規定,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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