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時限不同。個人申報工傷的時限為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單位申報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2.逾期報關費的付款人不同。用人單位未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期間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舉證責任不同。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單位報工傷和個人報工傷沒有本質區別,最後結果是壹樣的。壹般來說,只有用人單位在事故發生30天內未申請工傷認定,個人才能申報工傷認定。
4、工傷認定的標準是:
(1)員工與企業或用人單位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企業作為用人單位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實際的事實勞動關系;
(2)員工必須有人身傷害的事實;
(3)員工的傷害必須是在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的,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的事故。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