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
第十二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期限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擴展數據
土地承包方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保持土地的農業用途,未經合法批準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對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基準源
中國政府網-中國人與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