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顯示,2007年5月,深圳愛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醫院銷售了壹臺鉬靶乳腺機。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另案處理)的丈夫邱俊新,為愛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盡快收到設備銷售款,並與時任南山醫院院長的被告人打好關系,於2007年下半年某壹天送給現金65438+萬元。後深圳愛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順利拿到設備款。
2008年下半年,深圳市威凱達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凱達公司”)總經理閆和柯達公司某廠代表找到被告人的朋友,要求幫忙向南山醫院銷售威凱達公司代理的兩套柯達DR系統,並承諾完成後支付人民幣654.38+0萬元。在張德仁的幫助下,維科達公司於2008年2月成功中標。
為感謝的幫助,2009年3月、4月,維凱達公司在收到深圳市南山區財政局的款項後,公司總經理顏送給李玲現金回扣654.38+0萬元。隨後,李玲與張德仁協商,將654.38+0萬元分成“三七”,70萬元歸張德仁所有。2011年4月,張德仁以其妻周貝的表妹秦州的名義,用上述70萬元購買了壹套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