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寶,出生於1966,淮安市第五建築工程公司南逕分公司個體施工隊隊長。2009年6月30日夜,酒駕致5死4傷。
2009年6月23日上午,南京市江寧區“6·30”嚴重醉駕事故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宣判。肇事者張明寶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明寶目前在蘇州的壹所監獄服刑。
擴展數據:
在張明寶案中,法院認為張明寶有三個酌情從輕處罰的案例。第壹,張明寶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態度較好。
其次,張明寶認可東山街道對受害者或其親屬的賠償。目前,他已將預付款1100000余元返還東山街道,並主動提出進壹步清理債權,以繼續償還東山街道支付的賠償金,表現出悔意。
第三,張明寶因醉酒導致辨認和控制能力下降,引發了壹場悲劇事故。主觀上不希望並積極追求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與以危害公共安全為目的,惡意駕車撞人,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該罪的主觀惡性相對較低。
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第五十七條第壹款之規定,判處張明寶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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