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教師職業行為,保護師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新時期中小學教師十項職業行為規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機構、少年宮、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罰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6個月,記過期12個月,降級或撤職期24個月。是* * *黨員,同時給予紀律處分。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招聘、工資晉升、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資格的執行期不得少於24個月。
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教師,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四條教師違反職業道德,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等渠道發布和轉發錯誤觀點,或者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和不良信息。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工作的兼職和有償行為。
(五)歧視、侮辱、虐待和傷害學生。
(六)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有突發事件,面臨危險,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逃避的。
(七)與學生發生正當關系,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