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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裝標準和法規

法律分析:1,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2、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在購買時易於識別和閱讀。

3、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並不得標有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4.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誇大、誤導、欺騙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形形式介紹食品,不得利用字號或者色差誤導消費者。

5.不得直接或者通過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所購買的食品或者該食品的某種屬性與另壹種產品相混淆。

6.不得標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功能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7、不應與食品或其包裝(容器)分開。

8.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商標除外),各種具有裝飾功能的藝術用字應當書寫正確,易於識別。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於對應的漢字。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系(進口食品的商標、生產廠家和地址、國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網站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法律依據:《食品標簽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食品標簽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

第二十壹條食品標簽應當直接標註在最小銷售單位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

第二十二條在壹個銷售單元包裝內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每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標簽應當按照本規定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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