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職工資標準:
(1)第壹檔每月1980元;
(2)二檔每月1910元;
(3)第三檔每月1850元。
2、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1)第壹檔每小時20.8元;
(2)第二檔每小時20.1元;
(3)第三檔每小時19.5元。
3、下列項目不屬於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1)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勞動者津貼;
(二)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三)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他收入。
3、實行計件工資的企業,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應得工資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最低工資條例第5條
最低工資壹般采取月最低工資和小時最低工資的形式。月最低工資適用於全職員工,小時最低工資適用於非全職員工。
第六條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參考當地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在已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適當考慮非全日制職工與全日制職工在工作穩定性、工作條件、勞動強度、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