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空法的起源;
1,全球多邊國際航空公約。
2.雙邊航空運輸協定。
3.國際法和習慣國際法的壹般原則。
4.其他全球多邊國際航空公約。它是實現國際統壹規則的主要源泉。它是國際航空法最重要的淵源。
國際法原則和習慣:
國際法壹般原則和習慣國際法作為國際法的組成部分或範疇,航空法受國際法壹般原則和習慣國際法的約束是不言而喻的。國際組織的立法或準立法文件是航空法的另壹個來源。
國際航空法的主要內容:
1,領土主權原則。
國家對其領空擁有完全的專屬主權。外國飛機進入本國領空必須獲得該國的許可,並遵守領空國的相關法律。對於非法入境的外國民用航空器,國家可以行使主權,采取符合國際法有關規則的任何適當措施,包括要求其停止此類侵犯行為並立即離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點降落,但不得危及機內人員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並避免使用武器。
2.飛機國籍系統。
公約將航空器分為國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公約制度只適用於民用航空器,不適用於國家航空器。國家航空器是指用於軍事、海關和警察部門的航空器。壹國國民的航空器,未經特別協議或其他方式,不得在他國領空飛行或降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