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教育制度。學制內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辦學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和培養目標,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學前教育機構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其作為實施保育教育活動的法律主體在各種法律關系中的地位,主要體現在法律權利和義務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有必要的辦學經費和穩定的資金來源。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