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作為壹種特殊的社會疾病,有其特定的環境和條件。現階段主要有以下原因:(1)民事活動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和權利自治原則以及民事司法權的被動性特征,客觀上為虛假訴訟提供了滋生條件和生存空間。(2)缺乏嚴格的證據制度,使虛假訴訟得以得逞。《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證據的七種形式要件,即證據的外在表現形式,但沒有規定證據的本質屬性。外在形式只是壹種載體或形式,記錄在這種載體上的內容的屬性並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證明民事行為真實性的是內容屬性,而不是載體本身。由於法律沒有規定證據的本質屬性,這就給虛假訴訟隨意編證提供了機會。實踐中,如果對方對壹方提供的證據沒有異議,法官就會予以認可,不管證據是否真實。(3)法律規制不到位導致虛假訴訟人所能獲得的非法利益或非法目的的法律風險與成本嚴重失衡。虛假訴訟的違法性和應受譴責性是眾所周知的。虛假訴訟是要承擔壹定的法律風險的。然而,虛假訴訟人在各種非法利益的誘惑下,往往會忘記風險,選擇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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