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校園事故處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學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學校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中,以及學校負責管理的校舍、場地等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中發生的事故處理,造成在校學生人身傷害的。
第三條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平、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處理。
第四條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和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的隱患;發生傷害事故時,應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學生。學校在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時,應當根據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差異,采取相應的內容和防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