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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不可控的因素

法律分析: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等;(2)政府行為,如征收和征用;(3)非正常社會事件,如罷工、暴亂等。經濟危機不是不可抗拒的因素。(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法律條款的直接適用;(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如果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引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大於法定範圍的,超出部分視為另壹免責條款;(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範圍之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第壹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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