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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法律責任是如何按照問責主體分類的?

按照問責的主體,分為行政機關認定和追究的責任、權力機關認定和追究的責任和司法機關認定和追究的責任。

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追究,是具有法律責任的專門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法律規定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認定、追究和減輕的活動。

在法律規範原則中,“歸責”含義的核心是將已經遭受損害的權益與促使損害發生的原因相結合,將損害轉移到原因所承擔的法律價值判斷因素上。當公務員的違法行政行為發生時,首先要明確的是法律責任由誰來認定和追究。只有明確問責主體,法律責任才能得以實現。

只有具有歸責權的專門國家機關才能對公務員的法律責任進行認定,並依法進行追究。在我國,代表國家有權認定和追究公務員法律責任的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

現實生活中,公務員的法律責任多由行政機關認定和追究。除政府組成人員外,罷免權只能由權力機關行使,行政機關享有廣泛的調查違法行政行為的權力。機關認定和追究公務員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是進行違憲審查,依法撤銷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罷免政府成員。司法機關主要通過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來認定和追究公務員的法律責任。壹方面,法院通過審理行政案件,可以依法撤銷違法行政行為,並應行政相對人的請求,責令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另壹方面,法院、檢察院也可以通過審理職務犯罪案件,追究公務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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