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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的條件是什麽?

法律解析:公司的設立是指公司創始人為了組建公司,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取得法人資格,必須采取並完成的法律行為。公司設立不同於公司設立登記,公司設立登記只是公司設立的最後階段;公司的設立也不同於公司的設立,公司的設立不是法律行為,而是發起人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事實狀態或發起人設立公司的法律後果。因此,設立公司的本質是法律行為,屬於多個法律行為,但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實收資本總額;

(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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