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調整銀行存貸款利率具體規定的通知》第十二條涉及貸款利率上浮。
逾期貸款按20%計收利息,積壓、殘次品貸款按30%計收利息,挪用貸款按50%計收利息。
人民銀行將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的處理從貸款到期日改為逾期貸款戶,按每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其他原計劃按每日萬分之三收取利息,9月1起改為每日萬分之五。
中國人民銀行將對金融機構的未清償準備金收取利息,由原來規定的每天萬分之二,改為每天萬分之三;故意不足額繳納準備金或拖延繳納的,由每日萬分之三改為每日萬分之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和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債務人逾期不還且原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計算方法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該約定有效。沒有約定或者不確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利率管理的規定計算利息和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