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是罪犯;在該地址周圍或在該地址發現犯罪證據;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的;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不告知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有在逃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嫌疑。
第二,從刑事拘留到判刑需要多長時間?
1,拘役到量刑壹般是七個月左右。羈押期限14至37天,羈押期限為逮捕後兩至四個月,有補充偵查的可能,壹次壹個月,審判兩至三個月,可以延長。
2.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