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公司法》第四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股東獲得分紅是自然的,但股東獲得分紅要滿足壹定的條件,遵循壹定的程序,具體如下:1。前提是公司有可分配利潤。2.公司股東會應對公司分紅做出有效決議。在公司有利潤可供分配的情況下,是否分紅以及如何分紅必須由公司股東大會有效決定,股東大會是有權作出決議的機關。3.在公司通過分紅決議但公司不執行的情況下,股東有權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執行有效決議並及時向股東支付分紅。如果公司大股東不願意分紅,利用表決權故意阻撓,導致股東大會無法通過分紅決議,小股東也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實施司法救濟。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且公司連續五年盈利,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大會不分配股利的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在這種情況下,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根據《公司法》第167條規定,股東分配利潤的條件如下:公司實現利潤後,還應當在分配利潤前完成下列事項:1。納稅;2.彌補虧損;3.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提取公積金的,還應當根據決議提取公積金。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事實上,股東可以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上討論後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按照約定的內容向股東分紅。另外,如果公司在經營時處於虧損狀態,那麽股東也需要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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