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於調查刑事案件原因的需要,《公安機關扣押物品法》沒有規定具體時間。有時候因為當事人配合不了,案件調查復雜,物品會被扣押很久。對於大案要案的關鍵證據,如作案設備、關鍵錄像設備等,到案後物品可能會被扣押數年,高風險的甚至可能無法歸還。
對於行政案件的查封,壹般要求在30日內解除,但這不包括鑒定與案件無關的時間,取證過程可長可短。還有壹類案件涉及重要的國家安全或整改問題。當事人和物品可以長期扣留,直至案件調查清楚。
我個人建議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扣押壹段時間的貨物可能只是給自己造成壹些麻煩,但是如果影響到案件的進展,那就是大事了,要調整心態等等。如果嫌疑人已經明確清除,物品確實與案件無關,壹般壹兩天就會清除。如果晚了,可以理直氣壯的催。
《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刑事案件扣押物品的具體期限,而是要求扣押的物品,如果發現確實與案件無關,應當在三日內釋放。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行政案件扣押物品的期限為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未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扣押的物品返還當事人。對扣押的物品需要進行鑒定、測試、檢驗的,鑒定、測試、檢驗的時間不計入扣留期限,但應當告知當事人鑒定、測試、檢驗的時間。公安機關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未作出行政案件處理決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