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劃撥和出讓的區別:主要是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區別。國有土地的劃撥是在依法征得當地主管部門同意的基礎上,壹塊土地可以無償使用,而出讓則需要通過招投標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並繳納土地出讓金。出讓土地是開發商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按照評估地價的相關比例繳納土地出讓金,而劃撥土地幾乎沒有任何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四十三條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前款所稱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