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精神癥狀的影響,精神病人在心理和行為上都明顯不同於正常人。最重要的是,他們對事物的認識和辨認能力,以及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都會或多或少地受到影響、削弱或喪失,從而影響其法律行為能力。因此,當精神病人侵害他人人身權益,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受到他人傷害時,應當對其作出專門的法律規定。我國對精神病人的保護性法律規定如下:(1)精神病人喪失辨認或者自控能力時,不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2)在民事案件中,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其健康恢復情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3)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4)對疑似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害人、證人、檢舉人和自首人,應當進行鑒定,以確定其陳述的真實性和可靠性。(5)辨認在押犯罪嫌疑人作案時的精神狀態,供檢察機關決定是否立案。(六)引誘、教唆精神病人違法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7)根據我國憲法,虐待、殺害、欺騙、強奸、搶劫、強迫、假借名義“贈送”財物、偽造契據等。對喪失正常辨認和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視為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權利和個人名譽權,侵犯其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的財產,由侵權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憲法還規定,精神病人有獲得醫療、撫恤、贍養費、財產權保護、人身權利和尊嚴的權利,受中國法律保護。(8)為了保護精神病人的權益,應當為他們設立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