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七條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法庭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字蓋章,記錄情況並附卷。
第壹百五十四條裁決適用於下列範圍:
⑴不予受理;(2)管轄權異議;(3)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回起訴;(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七)更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九)撤銷或不執行仲裁裁決;(10)不執行公證機關授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壹)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