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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培訓系統的管理和標準化

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業務培訓。因此,特許人對被特許人的業務培訓是法定義務。特許經營合同中必須有業務培訓條款,在特許經營活動中,必須履行條款合同的相關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那麽在約定合同和履行這壹義務時,要點是什麽呢?

1,建立完善的培訓體系。

特許人應建立專門的培訓機構,完善的培訓體系,完善的培訓課程體系,擁有培訓師和管理制度進行培訓。

2、合同中明確規定的培訓事項。

約定的條款大致應該包括培訓的內容、時間、地點、方式、費用等。合同中不能隨意約定培訓內容,以避免不履行造成的不良後果。

3、確定提供培訓的方式。

培訓時,加盟商是采取現場指導,只提供咨詢還是只提供信息和幫助?是培養業務技能、管理人員還是政策法律知識?需要在合同中明確並約定不得以籠統的方式提供培訓,因為法院在出現糾紛時通常會從保護加盟商利益的角度進行判決,發現大部分加盟商如果要提供全方位的培訓可能會面臨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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