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土地屬於國家。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四)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
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所擁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土地所有權在壹定社會形態中的法律表現。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土地私有制。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和農業合作化,兩種所有制形式並存的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在法律上得到確認,形成了國家土地所有制和集體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土地所有權是壹種排他性權利,是其權利主體的特殊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
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