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態安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和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長江流域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從事各項生產、生活、開發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長江流域,是指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區、雲南省、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蘇省、上海市以及甘肅省、陜西省、河南省、貴州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東省、浙江省、福建省的有關縣級行政區域。
第三條長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高度重視保護,不搞大開發;長江保護要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系統治理。
第四條國家建立長江流域協調機制,對長江保護工作進行統壹指導和統籌協調,審議長江保護的重大政策和規劃,協調跨地區、跨部門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長江保護重要工作的落實。
第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的決定,並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長江保護的相關工作。
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保護和修復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維護長江流域生態安全的職責。
長江流域各級河湖負責人對長江的保護負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