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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禁漁期捕魚的處罰

法律主觀性:

禁漁期捕撈立案標準:1,非法捕撈水產品1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10萬元以上;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育雛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兩萬元以上的;3、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二萬元以上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方法破壞漁業資源。禁止制造、銷售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捕魚。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漁網捕魚。漁獲物中的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禁止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出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重點保護漁業資源的種類及其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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