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實行長子繼承制,即“立長子不以功,立子以貴。”長子繼承制從周朝開始貫穿清朝。從周朝開始,財產和身份都由長子繼承,逐漸演變。長子繼承制更多地體現在身份的繼承上。其中,帝子是妻子所生的兒子,妾所生的兒子是私生子。繼承的具體情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只有長子時,長子中的長子有繼承權。(2)沒有兒子,只有非婚生子女時,非婚生子女中的長子享有繼承權。這種情況很少發生,因為古代就有收養的做法。只要別人的兒子是領養給他老婆的,那麽養子也是自己的兒子。(3)既有兒子又有私生子的,無論長子還是私生子,兒子中的長子都有繼承權。在長子繼承制下,有繼承權的長子死亡的,由長子的長子繼承,不得由他人繼承。比如朱標是明朝朱元璋的長子,朱標死在朱元璋之前。在繼承皇位時,朱元璋決定將皇位傳給朱允炆,而不是其他的兒子或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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