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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法對測試報告的要求

法律分析: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是否導致無效投標,資格文件是否齊全,各種文件資料的有效性是否有保證,各種文件的內容和格式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商務條款的重要條款是否能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技術條款[主要條款]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投標人是否復制了招標文件技術規格的相關部分作為其投標文件的壹部分;提供的質量檢驗報告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檢驗品種、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和檢驗機構的要求】。招標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條款是否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六條,開標時,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應當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投標文件;經確認後,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及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應當當眾拆封、宣讀。開標過程應記錄在案,並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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