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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和廢標的招標方法

法律主觀性:

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以及其他關系社會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客觀性: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招標采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取消投標: (壹)符合專業要求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二)有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三)投標人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采購人無法支付的;(四)因重大變化,采購任務被取消的。投標被取消後,買方應將取消的原因通知所有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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