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層次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招標投標法;
第二個層面是國務院發布的招標投標行政法規和具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發布的地方招標投標法;
第三層次是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招標投標部門規章和具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招標投標地方規章。本法所指的招標投標法屬於第壹層次,即NPC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壹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整個招標投標領域的基本法。所有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必須與《招標投標法》相壹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