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其追訴期限壹般為五年。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法定最高刑在五年以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五年後不再追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68條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68罪超過下列期限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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