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投資者資質和實力審查不嚴,缺乏履約擔保,是投資項目合同糾紛的主要原因之壹。
2.投資方沒有對投資方的業績進行跟蹤、監督和管理,也是產生糾紛的壹個原因。
3.這種合同的壹方是地方政府部門或政府相關部門,具有權力和資源優勢。另壹個原因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能平等對待對方,也不能平等對待和處理糾紛。
《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與爭議有實際關系,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壹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