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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童工違反了什麽法律?

招用童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用人單位有此行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按照每個子女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進行處罰,責令改正,並將子女送回原居住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處。

法律依據

關於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第6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壹名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進行處罰;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個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住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4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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