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絕履行義務是必要的。這是被執行人做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條件。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後,采取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即表示拒絕執行。
如果被拘留者不拒絕履行義務,他就不能被拘留。
2、經院長批準。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在執行中存在重大問題,應報我院院長批準。這是實施工作中的壹個必要程序。
3.告知被拘留者他們的合法權利。對於在押人員,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4.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壹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