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處理警情缺失工作規範
第十三條負責搜尋的警務人員應當認真向求助人詢問有關失蹤人的信息,制作詢問筆錄,並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蹤人的近期照片。
根據失蹤人員的具體情況和搜尋工作的需要,詢問筆錄應當盡可能記錄以下內容:
(壹)姓名、住址、單位、與失蹤人的關系及聯系方式;
(2)失蹤人的姓名、曾用名、別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血型、身高、體貌特征(特別是明顯的體貌特征和牙齒特征)。
口音、交往關系、精神病史、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車輛號牌、駕駛證號碼、電話號碼以及QQ、MSN等網絡聯系號碼。
(三)失蹤人的住所地、住所、工作單位或者學校;
(四)失蹤人最後壹次出現的時間和地點;
(五)失蹤前的言行、穿著衣服、攜帶物品。
(六)失蹤人的愛好和習慣,失蹤前打算參加的活動,經常活動的場所;
(七)失蹤的可能原因和失蹤人的可能下落;
(八)失蹤人的親友、單位等。通過其他途徑和方法找到自己的情況,並告知求助者繼續尋找自己的必要性。
(九)與失蹤人員有關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初查情況確定是否屬於失蹤警情,並按照分級管理的要求開展失蹤警情搜尋工作。
派出所負責處理壹級失蹤報警;刑偵部門牽頭處理二、三級失蹤警情。
在處理漏警情況過程中,發現漏警情況的分類需要變更的,報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可以變更漏警情況的等級,變更辦案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