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都使用了真實姓名,不存在欺騙的成分,表演中沒有刻意的、完全暗示性的模仿,廣告中也沒有註明自己是真正的明星,“死對頭”天生就是長得像明星的,所以不存在侵犯明星權益的問題。
但請“死靈”打廣告,也涉嫌侵犯明星權益。律師認為,這些“死對頭”中招牌的穿著、語言、動作都可能涉及個人權益,但對此並沒有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
克隆明星作秀是否合法的問題,在現有法律中沒有明確的答案。
假“郭峰”、假“田震”、假“潘長江”頻頻出現在商業演出中,也遭到了質疑。有律師認為,如果明星模仿秀不是出於商業目的,只是出於學習和鍛煉的需要,則不構成侵權。但如果這種表演是以商業目的進行的,則有明顯的模仿暗示,構成對模仿者經濟利益的侵害。這些假明星明顯是在打法律的“擦邊球”。
我覺得喜歡明星的人完全有資格有權利模仿明星做宣傳,只要不說自己是明星,妳又能怎麽樣?只要不涉及人名、真實畫像等。,不要太過分。像吉林雪村牌避孕套,他們使用雪村的卡通形象,公然註冊雪村的商標,侵權壹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