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立法法》第七十五條第壹款;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根據《立法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下壹機關或部門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較大的市,具體地說就是所謂的計劃單列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此外,經濟特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也有權根據法律授權制定單行條例和變通條例,但這不能視為地方性法規。因為這些單獨的法規和改編實際上相當於準法律。比地方法規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