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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放長假該不該發工資?

法律分析:未提供正常勞動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壹般可以支付基本生活費,即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結合妳的具體情況,公司效益不好,可以給員工放長假。如果是壹個月的假期,還是要按照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超過壹個月的假期後提供正常工作的,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壹般可以支付基本生活費,即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 *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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