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是與民法並列、相輔相成的部門法。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也具有商事主體嚴格合法性原則。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
擴展數據:
商法的概念源於古羅馬的商事法規,但現代意義上的商事立法源於中世紀歐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法,正式確立於《法國商法典》1807,並被今天的大陸法系國家廣泛繼承。
現代民商法中的壹個“帝王條款”就是誠信原則,它對民商事活動的公平進行起著普遍的支配作用。誠實信用原則起源於羅馬法。在羅馬法的善意合同中,債務人不僅要遵循合同的條款,更重要的是要根據自己內心的誠實和信仰完成合同規定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