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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的產假法律規定多少天?

158天。普遍二孩政策,浙江省取消了晚婚晚育獎勵,在原有98天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對符合政策生育第壹個或第二個子女的婦女,增加30天生育獎勵假。同時,男性還可以享受15天護理假。

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後,享受30天獎勵假,不影響其晉升和調資,計算工齡;同時男方享受15天護理假,工資、獎金等福利待遇照常發放。

產假是指勞動婦女在分娩前後的休假待遇,壹般為分娩前半個月至分娩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生育前後可長達四個月,女職工可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

根據法律規定,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第十四條

女職工享受產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增加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4個月內流產的女職工,享受產假15天;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第十六條

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產假天數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工資。生育津貼標準高於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差額;低於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補足差額。女職工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產假前的工資標準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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