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幼兒園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保育、幼兒教育、醫療保健等工作人員:
1.幼兒園園長、教師應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含職業學校學前教育專業)畢業或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2、醫師應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的學歷,醫士和護士應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的學歷,或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資格。
3、醫護人員應具有高中畢業,並接受過兒童護理培訓。
4.護士應該初中畢業,接受過兒童護理方面的職業培訓。
5.慢性傳染病和精神疾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申辦民辦幼兒園,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園區的場地和設施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有足夠的資金來經營這個公園。
2.幼兒園申請人可以用金錢的形式表示祝賀,也可以用實物或土地(房產)使用權出資。
3.申請舉辦幼兒園,應當向區、縣教育主管部門提供辦園申請書。
4、區縣教育部門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給予辦園登記。
5.幼兒園籌建完成後,必須經過區縣教育主管部門驗收,再由原登記部門核發辦園許可證。
6.區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自幼兒園註冊之日起30日內,將幼兒園申請和註冊材料報教育委員會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