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陸水域非法電捕魚50公斤以上,或者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構成犯罪。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了水產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水產資源,包括具有經濟價值的水生動植物,是國家的寶貴財富。為了加強對水產資源的保護,國家通過立法對水產資源的繁殖、養殖和捕撈作出了具體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近海和遠海捕撈,合理安排內陸水域和遠海捕撈;
2.客觀要素。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
3.主要元素。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單位也可以成為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主觀上具有故意,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或其他目的不影響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成立。過失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