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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英美先進的法律理念嗎?

如果妳在問:

英美法律觀念先進嗎?

答案很難說。

這是因為世界上主要有兩種法律體系。

即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的特點是

規則清晰系統。規則之間的邏輯關系構成了壹個概念體系和制度體系,這是很容易使用的,但其缺點是僵化。當社會生活發展中出現新問題、新情況時,沒有法律的規定,很難處理。法律是僵硬的,不靈活的。大陸法系國家加入法系的最初決定是自願的,即自主選擇和主動借鑒法國法、德國法的結果。

英美法系的特點是

沒有成文的法典和嚴格的概念體系,很難掌握,對法律的適用要求也很高。它的優點是靈活性。法律規則不是由立法機關或議會制定的,而是由法官創造的。當社會生活中出現新問題、新案件時,法官可以創造壹些規則來適應社會的變化。英美法系的國家,除了英國,壹開始都不是自願加入法制的,而是被占領和征服的。

很難說誰先進誰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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