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毛澤東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上首次提出了“黨內法規”的概念。他指出,要使黨內關系走上正軌,除了重申“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這四項最重要的紀律外,“還必須制定更加詳細的黨內法規,以統壹各級領導機關的行動”。在上述思想指導下,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了《中央委員會工作規則和紀律的決定》、《黨的各級部門工作規則和紀律的決定》、《黨的各級委員會臨時組織的決定》三個重要的黨內法規,首次對各級黨組織的權力運行提出了具體規範,奠定了黨的領導制度的基礎。
法律依據:《中國* * *生產者黨章程》第二條,黨員,中國* * *生產者黨,是中國工人階級具有* * *覺悟的先鋒戰士。黨員,中國的* * *生產黨,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惜壹切代價,為* * *生產主義的實現而奮鬥終身。黨員,中國的生產者黨,永遠是勞動人民中的普通壹員。除了法律和政策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權限外,所有* * *黨員不得謀取任何個人利益和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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