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乘客不得實施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壹)擅自在車站、列車上塗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的;
(二)攜帶動物(導盲犬、軍警犬除外)進站乘車,攜帶有嚴重異味、刺激性氣味的物品進站乘車;
(三)推銷產品或者從事推銷活動,乞討、表演藝術和歌舞表演,發出較大噪聲,使用電子設備時發出噪聲;
(四)騎平衡車、電動車(不含殘疾人助力車)和自行車,使用滑板、旱冰鞋;
(五)在列車內進食(嬰兒和病人除外);
(六)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躺臥或者踩踏座椅;
(七)在車站、列車內騷擾乘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