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舉辦中醫診所的,向擬舉辦診所的縣級中醫部門備案後,方可開展其執業活動。
2、中醫診所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中醫診所備案信息表》;中醫診所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其他衛生技術人員的名錄、有效身份證明和資格證書;中醫診所管理規章制度;醫療廢物處理計劃和診所周圍環境的說明;火災應急計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中醫診所的,還應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質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其他組織代表的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
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做好中醫診所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醫診所,是指使用中醫中藥和針灸、拔罐、推拿等非藥物療法以及中藥制劑和湯劑的藥學服務診所。不符合上述要求或存在不可控醫療安全隱患和風險的,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