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公立醫療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建立醫療質量管理部門或未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質量管理的;
(二)未建立醫療質量管理相關規章制度的;
(三)醫療質量管理制度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造成醫療質量管理混亂的;
(四)發生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故隱患的;
(五)未按照規定提交醫療質量安全相關信息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