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經其批準的醫療機構研制、生產、經營藥品和使用藥品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必須出示證明文件,並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者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