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鄉鎮集體企業。
包括在鄉鎮設立的集體企業和村辦企業。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集體企業已經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此外,由於資金有限、管理落後、產品不對等原因,大部分鄉鎮企業已經破產,也有部分改制為私營企業。
鄉鎮企業是獨立的經濟實體,具有以下特點:
產供銷活動主要依靠市場調節;
大部分員工實行邊幹邊種的勞動制度和靈活多樣的分配制度;
與周邊農村聯系緊密,便於利用當地資源;
配送點多,範圍廣,方便直接服務各類消費者;
業務範圍廣,幾乎涉及各行各業;
規模小,能夠靈活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需求;目前大多是勞動密集型經濟組織,技術設備相對簡單,可以容納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這些特點使鄉鎮企業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和頑強的生命力,但也具有較大的盲目性和不穩定性,勞動生產率普遍較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第二十二條專門用於扶持鄉鎮企業發展,其使用範圍如下:
(壹)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鄉鎮企業;
(二)支持經濟不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經濟發達地區鄉鎮企業之間的經濟技術合作和合資項目;
(三)支持鄉鎮企業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
(四)支持鄉鎮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開發名優新產品,生產傳統手工業產品;
(五)發展生產農業生產資料或者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鄉鎮企業;
(六)發展從事糧食、飼料、肉類加工、儲運和銷售的鄉鎮企業;
(七)支持鄉鎮企業職工的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
(八)其他需要支持的項目。
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