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的損失是指因壹方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造成的財產損失,即在合同履行前不屬於當事人所有,但在合同完全履行後可望實現並獲得的財產權利。通常情況下,只要構成違約,就可能導致對方可得利益的損失。可用利益的常見損失如下:1。生產利潤損失。這些損失大多與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的銷售合同有關。在這種合同中,買方購買的設備或原材料用於生產。如果賣方未能交貨,交付的設備或原材料不合格或延誤,必然會延誤買方的生產,給買方造成生產利潤的損失。2.營業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和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有關。3.轉售利潤損失。在買賣合同中,如果賣方違約不交付貨物,導致買方無法將貨物轉售給他已簽訂的下壹個買方,轉售利潤的損失壹般是轉售合同價格與原合同價格的差額,再扣除必要的轉售成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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